1-6節 作主的僕人
(一) 買希伯來人作奴僕 ―― 聖徒是主用重價買贖的
「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,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。」(林前六20)
(二) 第七年他可以自由 ―― 藉福音(恩典)得自由
【第「七」代表安息日,是豫表福音或恩典的原則】
我們外面作僕人,天天受約束(六是工作日)
但裏面藉着恩典,天天自由(七是安息日)
(三) 用錐子穿他的耳朵
1. 永遠服事主人 ―― 永遠屬主
「從今以後,人都不要攪擾我,因為我身上帶着耶穌的印記。」(加六17)
2. 用錐子穿他的耳朵
「主耶和華賜我受教者的舌頭,使我知道怎樣用言語扶助疲乏的人。主每早晨題醒、題醒我的耳朵,使我能聽,像受教者一樣。主耶和華開通我的耳朵,我並沒有違背,也沒有退後。」(賽五十4-5)
3. 接受人、事、物、環境的對付(穿)
4. 聽從主的命令
5. 不聽主以外的雜聲、是非
6. 豫表耶穌的僕人
「祭物和禮物,祢不喜悅;祢已經開通我的耳朵,燔祭和贖罪祭,非祢所要。那時我說:看哪!我來了,我的事在經卷上已經記載了。我的神啊!我樂意照祢的旨意行,祢的律法在我心裏。」(詩四十6-8)
(四) 聖徒是主耶穌的僕人
1. 聖徒是主耶穌重價所買的人
2. 愛主人
(1) 愛主耶穌
(2) 因主愛激勵而愛主
3. 不願意自由出去 ―― 願失去自由
4. 用錐子穿他的耳朵 ―― 愛主耶穌的印記
「從今以後,人都不要攪擾我,因為我身上帶着耶穌的印記。」(加六17)
5. 用錐子穿他的耳朵 ―― 絕對順從主的命令
6. 永遠服事主人 ―― 永遠事奉主
7. 主耶穌負責僕人一生的生活
7-11節 作婢女
(一) 此處所提主人婢女的關係非指主耶穌與聖徒的關係
因不可像男僕
主人用詭詐待他
(二) 重點是不可苦待女佣人
12-14節 殺人的條例
1. 打死人要治死 ―― 以命還命
2. 人若不是埋伏着殺人,乃是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
―― 誤殺可獲救
(1) 「神交在他手中」―― 經神准可而無意殺人的
(2) 「設下一個地方逃跑」―― 基督的救贖 (逃城)
15-17節 背逆父母之條例
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」―― 父母豫表神安排的次序,打父母即指破壞次序
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」―― 不可觸犯權柄
18-36節 各種紛爭的條例
以公義相待為原則
接受公義的對待
以恩典對待人
「三十」豫表贖價(主耶穌以三十兩銀子被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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